QQ网名大全

坟墓被毁 尸骨无存 学法律的请进

坟墓具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三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附:
日前,平谷**审结许先生**北京丹霞山旅游开发公司毁坏其祖坟要求赔偿的案件,判决丹霞山旅游公司赔偿许先生精神损害**金1.4万元。
1938年,许先生的祖父、祖母相继死亡。许先生的父亲、母亲分别在1956年和1976年死亡。许先生的上述亲人均安葬于原罗家沟村地处花塘子大块地的地方,该处共存有许先生家的3个祖坟。1992年,根据原平谷县**的规划,原属平谷县熊儿寨乡管辖的罗家沟行政村被撤销,村民均迁往他处居住,罗家沟的行政区域归属岳各庄村委会。2006年3月1日,丹霞山旅游开发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罗家沟林场进行旅游开发,挖到林场位于花塘子大块地上坝处葬有许先生祖父母、父母及祖先“名堂”的3个坟墓。4月,丹霞山旅游公司委托原罗家沟村民告知许先生坟墓被毁的事宜。次日,许先生与丹霞山旅游公司交涉此事。此后,熊儿寨**及平谷区民政局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2006年6月,许先生将北京丹霞山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祖坟迁移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案件**到**时,丹霞山旅游公司已在许先生亲属墓穴上盖起建筑物,墓穴尸骨是否存在已无法确认。许先生放弃给付迁移坟墓的请求,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认为,丹霞山旅游公司系罗家沟林场的承租人,其在存有坟墓的区域内施工,理应按照**规定公告事主迁坟,并支付相应的迁坟费用。丹霞山旅游公司在未通知许先生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将许先生亲属的坟墓损毁,许先生有权向旅游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判决后,丹霞山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佚名
2024-06-06 03:09:42
最佳回答
类似问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