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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殡葬法坟墓违法用地从什么时候开始

《华民共殡葬》专家建议稿

第章 总则
第条 [立目依据]
规范殡葬设施、殡葬式殡葬管理保障死者遗愿及公民死者追念愿望实现保护公民、其组织合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制定本
第二条 [殡葬风俗习惯自由原则]
各民族都保持或者改革自殡葬风俗习惯自由
第三条 [殡葬原则]
殡葬管理应遵循节约土节能环保原则
第四条 [殡葬针]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针倡导环保型殡葬式
第五条 [公共利益原则]
殡葬应尊重社公德损害社公共利益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务院**门负责全殡葬管理工作县级各级民****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各级民**其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与殡葬管理关工作
第七条 [用词定义]
本用词定义:
、埋葬:指尸体埋入土
二、火化:指特制火化机内焚烧尸体
三、迁葬:指已经埋葬尸体移往其坟墓埋葬或者已埋藏骨灰移往其坟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
四、坟墓:指埋葬尸体或者埋藏骨灰设施
五、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六、殡仪馆:指供埋葬或者火化前运送、冷藏、处理尸体及举行殓、殡、奠、祭仪式设施
七、火化场:指供火化尸体或者骨骸场所
八、公墓:指供公众埋葬尸体、埋藏骨灰(骸)设施
九、骨灰(骸)存放设施:指供存放骨灰(骸)纳骨堂(塔)、纳骨墙或者其形式存放设施

第二章 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管理
第八条 [殡葬设施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火化场数量、布局规模规划案报本级民**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经批准设立应依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葬设施性质]
殡仪馆、火化场别提供遗体运送与冷藏、火化服务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殡葬服务机构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外其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条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由务院**门同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殡葬设施建设禁止区域]
禁止列区建造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   
()耕、林;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其适宜建造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类设施除受家保护具历史、艺术、科价值予保留外应限期迁移
第十二条 [埋葬、埋藏火化禁止]
埋葬及骨灰(骸)埋藏公墓外进行
我特殊贡献经务院**门批准其尸体或者骨灰(骸)埋葬或者埋藏适宜受本条第款约束
火化**外进行
第十三条 [埋葬或者火化禁止间]
除律另规定外死亡二十四内埋葬或者火化
第十四条 [死亡证明]
火化尸体应向火化场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式及其具办由务院**门同卫部门、**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死亡证明查验]
火化场火化尸体应查验死者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火化场火化
第十六条 [火化档案建立保存]
火化场应建立火化尸体档案并应期保存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殡仪馆、**提供尸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按照家规定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价格主管部门同**门家规定标准收费范围内按照营利原则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审批]
城市申请建设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应向设区市级民****门提交申请书、行性研究报告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第十条规定条件关材料受理申请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进行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门应自收关材料起30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向申请颁发许证书;符合条件向申请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建设竣工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依进行工商登记事营业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变更许事项应申请变更许
第十九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审批]
农村设置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应经乡级民**审核同意报县级民****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其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
除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外其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应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事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埋葬、埋藏、骨灰(骸)存放外其殡葬服务
第二十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服务程序]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凭用户具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向没具死亡证明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用义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守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使用限规定
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使用限由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收费]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按照家规定标准收取墓葬用费或者骨灰(骸)存放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价格主管部门同**门家规定标准收费范围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使用象]
农村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供村民及本村且籍贯本村使用其员使用应经乡级民**审核同意报县级民****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掘墓]
任意掘墓除非:
()于司程序需要经县级**机关批准;
(二)于迁葬需要经县级县级民****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接受义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接受服务要求除非理由否则拒绝
第二十七条 [资料备置阅览]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
前款规定经营单位要求殡仪服务者、要求火化者、墓使用、骨灰(骸)收藏委托者及其与死者关系提前款规定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阅览请求拒绝并收取费用经营单位依照阅览要求拷贝所需文件酌收适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
**、公墓经营单位必须每第季度内向县级民****门报告度火化或者埋葬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各级民****门认必要派遣员进入殡仪馆、**、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检查其设施、帐簿、资料及其物品并拷贝检查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近亲属死亡处理]
死者没近亲属没其愿意其埋葬或者火化由县级民****门负责处理居委或者村委协助其费用由财政予保障

第三章 殡葬设备、用品、服务殡葬行管理
第三十条 [殡葬设备标准]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家规定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强制推销]
禁止殡葬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强制推销殡葬用品服务
第三十三条 [禁止殡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损社公德、损害社公共利益殡葬用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殡葬服务守义务]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提供殡葬服务应遵守律、规规定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安全侵害合权益
第三十五条 [殡葬遗嘱]
且民事行能力前其死亡殡葬事宜立遗嘱
死者前立前款遗嘱其近亲属或者其办理殡葬事宜应予尊重

第四章 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遵守殡葬设施迁移期限律责任]
本第十条规定区域内殡葬设施迁移通知确定期限内没迁移由**门给予警告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墓外埋葬、埋藏律责任]
公墓外其埋葬尸体及埋藏骨灰(骸)建造坟墓由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给予警告责令改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外火化律责任]
**外进行火化由**门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死亡二十四内埋葬、火化律责任]
死者死亡二十四内埋葬或者火化由**门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火化场、殡葬服务机构工作员违律责任]
火化场列行由**门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依给予处:
()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死亡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火化档案、保存死亡证明;
(三) **外火化尸体;
(四)死者死亡二十四内火化;
(五)使用符合家技术标准火化设备
殡葬服务机构工作员利用工作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由**门责令退财物处违所倍五倍罚款
前两款行情节严重或者造严重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华民共价格》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建殡仪馆、火化场、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律责任]
未经许私自建设殡仪馆、火化场、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由**门同建设、土行政主管部门予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万元二十万元罚款;违所并处没收违所
第四十三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遵守死亡证明、面积规定律责任]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向没具死亡证明用户提供墓葬用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提供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超规定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由**门责令限期改没收违所处违所倍五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使用象违律责任]
农村公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本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其员提供墓葬用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由**门责令限期改处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掘墓律责任]
未经批准掘墓**机关依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由**门给予警告责令改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没备置材料、拒绝阅览请求、收取阅览费用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没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拒绝阅览请求或者虽接受阅览请求要收取阅览费用由**门给予警告责令改处五百元五千元罚款;违所并处没收违所
第四十八条 [**、公墓经营单位按期报告律责任]
**、公墓经营单位没规定间内向县级民****门报告度火化或者埋葬情况由**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提交处二千元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阻碍行政员依执行职务律责任]
**、威胁阻碍行政员依执行职务依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威胁由**机关依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怠于履行埋葬、火化职责律责任]
死者没近亲属没其愿意其埋葬或者火化县级民****门较间内没负责处理造恶劣影响由本级民**或者级**门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员给予行政处
第五十条 [制造、销售符合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律责任]
制造、销售符合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华民**品质量》其关律规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强制推销殡葬用品服务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员提供服务强制推销殡葬用品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华民共消费者权益保护》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违殡葬用品律责任]
制造、销售损社公德、损害社公共利益殡葬用品由**门给予警告没收类殡葬用品处百元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违律责任]
殡葬行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安全、侵害合权益**门应予制止责令改
前款规定行构违反治安管理行由**机关依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行殡葬遗嘱律责任]
死者前关殡葬事宜立合效遗嘱其近亲属或者其办理殡葬事宜没执行应依照民事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责任]
县级各级民****门及与殡葬管理关其关部门工作员殡葬管理工作**、玩忽职守、**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民代表权结合民族殡葬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代表务委员批准效自治区制定变通规定报全民代表务委员批准效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务院根据本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效期]
本自201××月×起施行19977月21务院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同废止;其关殡葬管理规定凡与本抵触同失效

(杨帅峰律师毕业于北京院获律硕士位主持起草部律建议稿已送交相关机关并取良效由于业绩突热公益受嘉奖位名代理案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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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24-05-17 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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