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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墓地的问题。

从物权理论上讲,你即使成为事业编制人员,村民组织也不能剥夺你在原来集体中享有的物权和收益权。因此,我个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不给你分地是违反物权理论原则的。
但是,早在计划经济时期,一个农村集体成员,一旦成为国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员工,就自然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现在计划经济体制结束了,但这个问题却困惑了越来越多的村民和又村民考试出去的公务员,因为现在的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没有规定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因为身份的变更而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利。
但是,我个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其通过的公约对全体成员具备约束力。如果村民委员会不认为应该分给你,我看也可以理解为不应该分给你土地。
本人还认为:你作为事业编制的一分子,已经参与了比农民更有效的保障体系,至少是暂时有了比农民拥有了更稳定 的收入和保障。所以,你的社会地位应该远远高于村民。从这一点上讲,你 是否应该得到土地,应该无条件尊重和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约。
但是,你无论是否能分得土地,你 的房子被拆迁时都拥有自己的物权。关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原则,我曾经专门领衔起草过《房屋征收条例建议稿》,虽然没有得到高层采信,但其中理论和依据,也许会给你启迪。该文章公开发表,搜索即得。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健康。
佚名
2024-05-30 03: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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