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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是否允许水泥建筑墓葬

我国的殡葬制度未对墓地建筑类型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审核同意后,报****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佚名
2024-05-23 1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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