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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是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释义】

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释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

参考资料:****法制信息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佚名
2024-05-24 0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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