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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接到案件后是怎样立案的?有什么条件吗?

**队接到案件后如何办理案件,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127号令)中有完整严格的规定,如果要了解全面,可以看看此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127号令)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 **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佚名
2024-06-06 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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