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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的计算 一共判了六年

**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佚名
2024-06-04 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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