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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岀去海边游玩,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其他人需要负责任吗?

  结伴游泳,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但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同伴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即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及时发现的义务;出事后及时采取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积极救援义务。注意一点:同伴之间没有必须自己亲自去救援的义务,除非是救生员。如果同伴能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救援行为的,原则上,同伴没有过错。如果确实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公平的原则,适应予以补偿。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结伴游泳,实际情形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只能作一简单探讨。

  1、如果是成年人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疏的海水中游泳,应该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性,轻易下水是导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

  2、如果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原因之一;同行人明知未成年人的,特别是组织者,有临时监护的责任。但都是未成年人的,互相之间均无此责任。

  3、任何时候,同伴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即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及时发现的义务;出事后及时采取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积极救援义务。

  没有及时发现的,有过错;发现后,没有及时打电话报警,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方式呼救的,争取最有利的救援时间的,有过错;但没有必须自己亲自去救的义务,除非是救生员。如果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救援行为的,原则上,同伴没有过错。如果确实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公平的原则,适应予以补偿。

  原则上,只要同伴之间不是采取欺骗、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不会游泳的同伴下水游泳,使不愿到深水区的同伴到深水区游泳等,同伴在水里是自愿、自由活动而溺水死亡的,本人就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当然,儿童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佚名
2024-06-01 18: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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