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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未经验收违规使用怎么处罚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未经验收违规使用的将处以5-20万的罚款,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电梯井坠亡事故频发敲响安全生产警钟。2012年9月22日,一名湖南籍女游客在南京东路华联商厦的电梯井内,从6楼直坠地面身亡。今天,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并在东方网进行网络直播。

公诉人指出,由于承担电梯安装任务的两名被告何某和蒋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应当按照《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资料显示,这是上海首例涉及电梯坠亡事故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调查,2012年2月,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联商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为商厦安装两部客梯。何某作为恒翔公司大修部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蒋某为具体施工安装人员。

9月22日上午施工时,何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岗外出,且未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相关布置。11时30分许,蒋某在6楼电梯井道内独自进行电缆布线作业,当时,电梯轿厢停在7楼,他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在电梯门口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措施。

12时许,湖南籍女游客张女士来到6楼电梯门前按下按钮,电梯门打开后,她未发现其中并无电梯轿厢,直接踏入电梯井,坠落到1楼,当场死亡。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刑法》第134条和2008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因此,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还指出,近几年来,上海等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导致多人伤亡,引发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既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安全秩序和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各界关注电梯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悲剧重演。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上海首例电梯坠亡重大责任事故案开审

佚名
2024-05-31 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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