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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的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要怎么申请

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九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佚名
2024-06-02 1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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