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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姓名登记造成差错的是可以改姓名的,有正当的理由。派出所不作为可以去当地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扩展资料:
公民享有姓名权,不给改名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 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 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关于公民改名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另一个法律依据是由公安部拟定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其中规定:
18周岁以上公民需变更姓名时,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时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当轻易给予更改”。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设置关卡,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姓名更改权归属公民个人,不受侵害,拒绝办理,实属消极办公。
佚名
2024-05-29 0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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