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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未改名还以旧的公司名与员工签定合同,现公司要以新公司名与员工重签合同,员工不签,可获赔?

可以拒签,没有赔偿。
  公司被收购,是投资人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之规定,原合同继续履行。
  在原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重新按新公司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原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按新公司名称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佚名
2024-06-01 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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