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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姓名被“抢注”商标:用22年名字不归自己了?你怎么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近年来,商标局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提醒我们要主动尽早做好保护。
佚名
2024-06-16 1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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