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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粮食取得普票如何抵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其中第三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条: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佚名
2024-05-21 0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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