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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

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应予以批准。

二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审材料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份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区(县)地名办的申报请示文件 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3.控详批准文件及附图(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图)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2份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7.建设项目位置地形图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办理程序

(一)新办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进行申报和审批。地名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办理地名的申报和审批,采用一般程序。地名申报由区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区地名办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两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等。

(二)依申请变更

符合更名条件的地名,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

(三)延续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地名批准文件或《地名使用批准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文件或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转让

无 

(七)终止经营

无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九)告知承诺

办理时限

三十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佚名
2024-06-20 0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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