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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对于我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处罚是否合理?

跨区域经营十分正常,当然不能就此予以处罚。事实上,工商处罚的理由不是跨区域经营,而是设立分公司(机构)时,没有及时在当地进行工商登记。不过,法律规定的精神是,检查中发现的,应当责令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才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4、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佚名
2024-06-02 09: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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