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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设置一个合格的食品包装袋

一个合格的食品包装袋,即食品标签,同时符合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2015年9.1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才是合格的食品包装: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佚名
2024-06-01 1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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