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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问题

一般不可以的。
  1、卖方与中介是否有委托协议条款。如果有,中介是代理人,他代理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的卖方承受,被代理人(卖方)不卖房,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卖方与中介没有委托协议条款,卖方有权从签订合同起一个月内以通知对方的方式撤销合同。但是,超过一个月不撤销,卖方撤销权消灭,该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是中介(买方)和卖方。此时,卖方不卖房给中介应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当然,后一种情况,中介可能也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业主的房子,因为他要承担过税费用很贵的,可能超出他所得到的佣金。此时卖方可以与中介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取消交易。
  补充:可以。因为合同是房屋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的处分,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妻子可以不予追认合同使合同最终无效。依据是物权法97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佚名
2024-06-06 2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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