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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种企业组织形式对比如下: (一)成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3.有限合伙: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股东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比较低。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比较高。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有限合伙:没有限制。4.个人独资企业: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四)决策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由于其股东人数一般较多,所以有较长的开会通知时限,因其股份被划分为若干等份,所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有限合伙:除非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决策与执行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3.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六)股权变更以及进出机制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所出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无如有限责任公司般的限制。特别是,无记名股票只需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有限合伙: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而且,对于有限合伙人,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七)财务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3.有限合伙:没有特别要求。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责任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所得分配1.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3.有限合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协商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个人独资企业: 无特别规定。 (十)税负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3.有限合伙: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税负较轻。其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伙人收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然,企业组织形式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认为伴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最初组织形式已不适合,那么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在此不赘。 (完)
佚名
2024-05-21 0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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