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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拍卖合同,拍卖合同与委托拍卖合同有区别吗?

一、拍卖是指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2、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3、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
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4、拍卖有多方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人是指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拍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相对于订立合法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凡是合同行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一切民事合同其中包括委托拍卖合同的共同的法律性质。[1]
2、委托拍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相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受合同权利不承担合同义务、另一方只承担合同义务不享受合同权利的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息借贷合同三个单务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双务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绝大多数民事合同都是双务合同而言,双务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3、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相对于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息借贷合同这个古今中外民法中仅有的五个无偿合同而言,有偿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民事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有偿合同而言,有偿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4、委托拍卖合同是诺成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当事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标的底为数不多的实践合同而言,诺成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5、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中的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民法中的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种合同直接赋予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是民事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我国现行(拍卖法))第42条直接规定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名称,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表明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买卖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逐渐被亿万人民群众所认可所接受。鉴于法律已经规定了众多的有名合同,相对而言,有名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6、委托拍卖合同是非计划合同。相对于烟草专卖合同等为数不多的计划合同而言,非计划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现阶段我国民事合同绝大多数属于作计划合同而言,非计划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7、委托拍卖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相对于非法定的非要式的民事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征;相对于不少法定要式合同和不少约定要式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这表明,伐国现行(拍卖法》已明确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8、委托拍卖合同是必须遵循有关法定原则的合同。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已为许多民事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包括各类民事合同在内的各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这些原则已是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在内的各类民事合同共同的一个法律性质。
以上分析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八点法律性质,这是相对于多数有关民事合同共同具有的法律性质的角度而言的,从另一视角看,这八点法律性质,则可以认为包括委托拍卖合同在内的众多有关民事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相对于民法巾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制度而言)。
佚名
2024-05-24 0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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