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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明确具体;第二,表明须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要约。但是,本题中,乙并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另外,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基于认识上的缺陷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也是以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为前提的,本题中,乙根本没有打算购买书的意思,即乙根本无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而且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谈不到撤销的问题。
佚名
2024-06-04 1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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