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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培训机构的问题想请教

你可以参照这个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2004] 21号) 暂停核准“教育培训”等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鼓励民间投资举办各类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鉴于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为规范此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工商登记注册范围,不得核定“教育发展”、“文化教育”、“网络教育”等名称和经营范围。 经营性教育事业咨询服务属于工商登记范围,其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及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教育咨询”。 二、以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特点统一核定为“技术培训”,申请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其经营范围应统一核定为“技术培训”。“技术培训”前可以使用行业修饰用语,如“通讯技术培训”,不得核定为“教育培训”、“语言培训”、“考试培训”、“职业教育”、“职工培训”等名称和经营范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认证培训属于专项审批事项,申请从事驾驶员培训、认证培训业务的,其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其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及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认证培训”等。 各类为会议、培训提供住宿及餐饮、娱乐服务的宾馆饭店,其名称的核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可以核定为“培训”,组织形式可以核定为“中心”等,但申请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仍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名称核准时应在涉及的相关门类(综合技术服务业93类和旅馆业78类)内查询。 三、举办舞蹈、声乐等非职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其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其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及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舞蹈培训”、“声乐培训”等。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出台有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后,按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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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2024-05-18 15: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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