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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我们寒假社会调查,调查报道已写好,求7篇500字以上关于工厂的调查日记

关于工厂暑期工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年一度的暑假正在展开,不少学生在游玩放松之余,选择打工来度过蛮缠的假期。早在我校放假前一个月,校园里许多工厂的招工宣传已经是满天飞,主要是在珠三角较发达城市的工厂。学生暑期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活跃于各家工厂车间,他们怀着锻炼自己或者赚生活费的目的离家进厂。 在这个暑假里,我和身边的朋友也有进厂打工的经历,作为法律学子,经过一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我在工作时出现的合约待遇等问题都产生了许多疑惑,因此借此次暑假打工的机会对我的家乡大部分的工厂的暑期工进行调查。 近几年来,珠三角地区的工厂频频出现民工荒,,暑假六、七、八月份正值旺季,工厂订单多,人手紧缺,大量招收暑期工和临工的广告比比皆是。同时也产生暑期工遭遇劳动强度过大,不签劳动合同,被中介公司欺骗等等棘手的问题。 根据我的调查,我市两家最大型的工厂因其人工高,待遇好,早在七月中旬完成招工工作,这两家工厂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只招收满十八周岁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高三毕业生和大学生,而且工厂与学生一定签好合同,基本上,在这两家工厂工作的暑期工不存在合同,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再调查一下规模中等及偏小的工厂,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工厂外面设有招工的宣传,这些工厂给出的工资待遇均低于上文所介绍的两家工厂,但劳动强度却大于甚至远远超于它们。以我所在的工厂为例,只有一幢三层,每层约两千平方的厂房,加上一幢两层的办公楼,还有一幢三层的宿舍连食堂,其规模不及那两家工厂其中一家的十分之一;应聘时要求年满十六周岁,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并要复印件一份;按时计薪,不足4元每小时,据说加班工资双倍,法定节假日三倍,星期六日也是双倍,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工厂里做够22天。回想起在那里打工的两个星期,我天天加班赶货,每天工作11个小时,而且周末没有休息,在那里的长工对我们直言,等到我们这些暑期工走了,他们就不用赶货了,也就是说,工厂是趁暑假有大量暑期工的时候来赶货的,暑期工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据我了解,这样的工厂不在少数。 我市的小工厂分布很广,在乡镇普遍存在,以我们镇为例,平均每个村就有两到三家小工厂,因为它们规模小且靠近村落,所以招收的暑期工流动性极大,大部分没有年龄规定,以村镇的学生小孩为主,工资待遇更加低,可能在那里做一个月只有两三百块钱,但是,冲着锻炼,赚钱还有家长让小孩有地方去,不至于到处乱跑等目的,在小工厂里打工的暑期工也不太注重工资待遇的高低。 从以上调查得到的工厂请况可知,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市招收暑期工的工厂只有两家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他的都存在合约和工资待遇上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一下几个问题: 1、 小工厂使用童工。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中小学生的小工厂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2、 有中学以社会实践的名义带学生入厂打工。法律规定由学校组织不满16周岁未
成年人参加的社会实践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这就使童工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童工的问题上存在疑惑。当学生遭遇工伤事故时,因为不视为就业,单位可以不作出赔偿,学生就难以追究责任了。 3、 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没有主动提出签订合同。暑期工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合同,对学生维权十分不利。 4、 工资待遇遭遇不公。各间工厂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不少工厂以次制定“霸王”条例,如制定上班迟到一分钟扣一块钱,没有提前一天请假扣两天工钱等等苛刻的规矩。暑期工往往要承受超负荷的工作量,但是付出的努力与所得的工资却不成正比,还经常遇到变相加班,变相扣工资的情况,对此,学生多数是敢怒不敢言。 伴随暑期工问题无法避免,有律师指出,对学生为主体的“暑期工”,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没有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劳动部门在监察中掌握的尺度是:如果被招用的学生不满16周岁,即认定使用童工,要按照法律规定全部清退,送达其监护人身边,并对企业进行处罚;如果已满16岁不满18岁,则只能要求厂方按照未成年工的标准做好保护工作。 暑期工,甚至于任何形式的学生工,在劳动者资格的认定上,法学界仍存在争议。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毫无疑问暑假属于业余时间,“第12条”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也成了诸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长期支付低工资给学生工的借口。这些“洋快餐”企业只承认它们和学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被界定为劳务关系,那么这些学生工就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有人提出::没有签订劳动协议是企业的过错,快餐企业与打工学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也有专家认为:按照目前的《劳动法》,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者的属性要求这个人应该是以此为生、获得劳动报酬并合乎劳动者几点要素的。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
我认为法律的空白是造成暑期工权益无法保障以及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关于暑期工属性界定的争议都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我国劳动法在暑期工这一块存在巨大的空白,不但给企业带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而且给打暑期工者带来不安,甚至最后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我对暑期工们也提出几点简单的建议,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不算是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合同。大学生打工虽然不是就业,但是与雇主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在暑期打工期间尽量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者协议,双方约定好工作的时间、待遇等问题,在打工期间,要保管可以证明你在那里打工的证件,如合约,厂牌,工单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轻易维权。 现在解决暑期工问题的最理想办法是完善法律漏洞,尽快出台保护暑期工利益的条文,让暑期工有法可循,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从而安定社会经济。
佚名
2024-06-05 2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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