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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可以有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字吗?

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原则只填写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字。
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当于法定代表人,因此,在营业执照上原则只允许填写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名字。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法律链接:《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佚名
2024-05-18 23: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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