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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普书中每一个人应记载哪些内容,比如名字,字辈,还应记什么?

族谱是中国特有的文化遗产。传统上记载有特定的形式,内容是较严格的。辈份就别说了,那是肯定要按照大小辈依次排列,不得有任何疏漏。内容:凡有子就注“生几子”,后裔无考者,皆于名**“阙”字。无论是先辈还是平辈,在谱中都直书其名,所谓临文不讳,但又需在其祖、父之名上加“讳”字,略加区别;无官者,则注“不仕”两字。现代修家谱则有写上曾工作单位、职务、政绩、成绩、荣誉等等。专用词语:家谱记载人物时,常常会使用字数不等的词语,以区别人物的身份或状况。比如对人物的称呼,记录的用词就有严格的规定。以丈夫之配偶为例,可分为原配、续娶、妾,分别书写为“配”、“续”、“侧室”。在继嗣问题上,书“继子”者表示以本宗之子为嗣,书“抚子”者表示所立嗣为异姓之子,书“寄子”者表示系跟随改嫁母亲来的并还未立嗣的异姓子。又如对女子的婚姻状况,已嫁书“适”,许配书“字”,未许配书“待字”。特定形式:如“妇人改嫁不书”,即在其丈夫名下不书其人。但她如生有子嗣,则在其子嗣下用小字注明“某氏出”,以示“子不可无母”。这种在子嗣下小字注“某氏出”的格式,仅限于有子嗣的改嫁妇人,是一种针对“妇人改嫁不书”的变通处理方法。再如在书写族人去世时,正常人书“卒”,犯忤逆不孝、寇乱盗贼、**兽行者皆书“死”,以示惩戒。顺序:家谱所载的各项内容如谱序、凡例、诰敕、祖先像赞、坟墓、家法族规、契约文书、世系图录、传记、艺文等的排列先后,以及具体某项内容的叙述次序,都有一定的章法。也就是说,家谱内容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的表述在编排或撰写的次序上,有个此前彼后的问题。避讳:避讳的对象可分族内避讳和族外避讳两类。族内避讳主要是子孙起名时须避同族长者之名讳。后人之名如与先世、长辈之名相同,应遵照“改卑不改尊,改生不改没,改少不改长”的原则改换。改字的方法有多种,有以同音字代替的,也有以同义字代替的。有些家谱只限五世以内避讳,因为五服以外亲尽而无需改名。这一类避族内长者之讳是家谱避讳的主体,编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名字相同而不避,一则冒犯祖先和尊长,二则同名相混无以辨尊卑昭穆。范围:换而言之,就是哪些人必须修入家谱之中,哪些人不得入谱。这是宗族修谱的关键问题,绝对不能含糊不清。通常对不得入谱的人有这样的限定,即凡是异姓、**子、**生子、出家为僧道者、被革族者、盗贼、有辱祖先者(如鬻身为奴等)、下堂之母、卖谱者等,皆不得书写入谱。前人对不得入谱之人做过归纳,明清时曾有“谱有六不书”的说法,即“弃祖”、“叛党”、“刑犯”、“败伦”、“背义”、“杂贱”,凡有其一者,皆削而不书。对于“忠烈节孝”、“曾任文武官员”、“缙绅”、“性行优良”、“好善乐施”等族人,则认为必须撰写入谱。除了人物入谱的标准外,宗族在讨论家谱应记载什么内容上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譬如宗族的居址必须写明,族人迁居外地者也需注明,立继之子在其生父(“所生”)和继父(“所后”)两处都须书写,等等,涉及之面甚广。
佚名
2024-06-11 0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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