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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零后”小夫妻给儿子起名“****”不可以吗?

现实困惑
“九零后”小夫妻刘强强和张丽丽喜得贵子。在给儿子取名字的时候,丽丽突发奇想,希望给儿子起一个特别的名字,并且不希望儿子姓“刘”或“张”,认为刘、张这样的姓太普遍,起出名字来也没什么新意。小夫妻苦想多时,最终给儿子取名为“****”,姓**名**。而在进行出生证明登记的时候,登记人员建议他们给孩子换个名字,还说这个名字到上户口的时候,应该也会不予登记。请问,登记人员的说法正确吗?律师答疑
这位登记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名字作为一个人的符号,应该符合公序良俗。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第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第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本案中,小夫妻刘强强和张丽丽未使用自己的姓氏,给孩子起名字为“****”。这姓名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因此,他们应该认真地重新给孩子起一个名字。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法理荟萃
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姓名权不应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姓名权还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选取极不雅的恶俗字词等。
佚名
2024-06-10 2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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