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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帮其发表可以吗?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着作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实践中,有些未参加创作的人为图个人名利而强将自己的名字署在别人作品上;也有些人在他人恳求下在其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地位,帮助他人发表作品。在前一个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只要真正作者提出有关证据,制裁这些窃取名利的人,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是对于后一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当真正作者在作品发表后提出证据证明其不是作者,并到法院打官司,他能打赢吗?一般来说,虽然署名者是出于好心,而且其目的也无非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实践中又往往是真正作者的老师等知名度较高的人,因此并不一定具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但是:
这种帮助他人的主观意图并不能改变其没有参加创作的现实,当作者提出要求时,他是没有署名的权利的;即使他们在作品发表前有私下的约定,但当作者反悔时,在法律上更应依据客观的事实;在客观上毕竟是“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且在打官司中很难证明自己不是为“谋取个人名利”的目的。综合以上几点,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不能直接按照《著作权法》第46条“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权行为来处理,但在作者提起诉讼时,应该去掉非作者的署名,以保护作者的权利,维护《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
佚名
2024-05-29 16: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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