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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在A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后来A公司搬迁公司名字及法人代表和地址都有变更变成了B公司,

你的合法权益在A公司变更的时候就已经受到侵害了。之后B公司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既然公司有变更,那之前A公司就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所谓的赔偿)。加上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如果B公司要解除劳务关系,那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佚名
2024-05-18 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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