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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小说的时候,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算侵权吗?

你的定语是“小说”,小说是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虚构艺术,作者有权利在虚构作品中给小说主人公或者其他人物角色取自己认为妥当的名字。如果你创作的作品标识上是“小说”,那么你用什么样的名字都不算侵权,只不过是与某个人或者公众人物的名字巧合而已。就算是你有意用了与某个公众人物相同的名字,在法律上也构不成侵权,毕竟你写的是小说,是虚构作品,是本来就不存在的故事和情节,他人是不能以此对你进行侵权起诉的。在虚构艺术里,无论是情节还是人物,它的标定就是不存在,是虚假事实。在读者阅读之前,作者的标定就是“我说的是故事,不是真实事实”,是虚构的艺术作品,不是纪实新闻,在法律上,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不构成侵权。这是法律上的界定。但是,在艺术作品中,有意使用与公众人物相同的姓名,会在读者中引起一些混乱,会起到一些不好的作用。比如会让读者误认为是根据某个公众人物的故事写作的,或者会让一些读者对作者产生反感,认为作者有意在借公众人物炒作,或者搞笑,对其作品的阅读感觉产生破坏,丧失应有的阅读**,或者让讨厌某个公众人物的读者产生逆反心理,摒弃阅读等等。所以,还是建议在创作文学作品时,尽量避免使用与公众人物相同的姓名为好。
佚名
2024-06-11 0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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