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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的尊严,增强公民的**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团公布的**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人民**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人民**,**人民**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的办法,由**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营区、**舰船,按照**的有关规定升挂**。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的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的办法,由****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挂**。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二)**人民**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应当将**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的**时,应当按照**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 第十八条 **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人民**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团公布) **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法图案(略)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2页。
  [编辑本段]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的规定
  (1991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 **元首、副元首; **首脑、副首脑; 议长、副议长; **长和**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 率领**代表团的正部长; **元首或**首脑派遣的特使。 (二)接待外国**元首(含副元首)和**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和来访国**。 (三)接待外国**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和来访国**。 (四)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和来访国**。 (五)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和来访国**。 (六)外国**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座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 第三条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和有关签约国**;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和有关**的**; 外国**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和有关国**;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和有关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 第五条外国驻**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 其他外国常驻**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者,必须同时升挂****; 外国公民在**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但必须同时悬挂****。 第六条****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和东道国**。 第七条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有关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悬挂****。 第八条**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邸升挂****。各馆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在重大节庆日(即**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 新开馆或闭馆时应该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 在馆舍以外开设的办公处不升挂****。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 **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和驻在国**。 **常驻各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按照以上办法升挂****。 第九条**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 第十条遇**由**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外国常驻**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第十一条**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逝世;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 ****通知降半旗。 (二)驻在国**元首和**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 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哀时,可以降半旗。 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 第十二条****与外国**并挂时,各国**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在**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和外国**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置于上首。 第十四条在**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时,必须同时悬挂****。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建立外交关系的**的**。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在**境内,****与多国**并列升挂时,****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在**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条****同联合**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悬挂**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多国**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降落时最后降****。 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的**。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时,**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第十九条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和外国**时,必须将****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和企业旗时,必须把****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旗。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佚名
2024-06-02 19: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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