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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罪】生产、销售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和按假**处理的**品、非**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罪】生产、销售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的**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

(一)**品所含成份与****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品冒充**品或者以他种**品冒充此种**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按假**论处:

(一)****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品标准的,为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按劣**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品标准规定的。

参考资料:文县**局网-《刑法》

佚名
2024-05-26 1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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