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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扩展资料: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佚名
2024-06-05 0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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