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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有伤疤能否坐飞机?

可以坐飞机。

民航局规定中并没有身体有伤疤的人不能乘机坐飞机。不宜乘坐飞机的人群如下:

1、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旅客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2、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3、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规定: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其他

佚名
2024-06-18 0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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