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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用我的信用卡不还我该怎么办

信用卡借给别人用,别人不还款,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对方消费,可起诉到法院让对方还款。如果没有证据,只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拒绝还款,数额较大的话,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信用卡借给他人恶意消费案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带给人们现实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纠纷。本是好意将自己信用卡借给朋友,却引来一场不当得利的经济纠纷,导致自己为此“买单”。

近日,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经济纠纷案,以不当得利判处被告人返还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杨某某没想到,自己好意将银行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后会引来一场经济纠纷。赵某是杨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将信用卡借其使用后,赵某持该卡消费了50000元。

在信用卡还款到期时,赵某无力还款,遂请朋友李某某帮其找人还款,并将信用卡交给了李某。李某找到华某夫妇协商,请其帮忙先为信用卡还款50000元,还款后华某夫妇可用该信用卡刷卡支取该款。

华某夫妇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杨某某在收到款项进账短信当天却将该信用卡挂失,导致次日华某夫妇无法在POS机上使用该卡消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杨某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欠债造成原告华某夫妇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后无法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杨某某取得50000元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款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法官
佚名
2024-06-03 0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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