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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劳动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本章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生育保险待遇等作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女工人和女职工以及男职工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正常生产享受56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并发给生育补助费,**疗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55年,**发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其基本内容和《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的女职工是一致的。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待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国境内的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将产假延长到90天,并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保障期限从生育期扩大到婴儿哺乳期,再次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不相适应。例如,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进而导致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难以兑现,妇女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为此,各地开始探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各地实践,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新**成立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j
2号)执行,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产假工资、报销生育**疗费,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这种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负担,具体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实践来看,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生育保险政策中,有15个地方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法律规定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生育保险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主要考虑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结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考虑到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的因素,规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实践中,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2006--2008年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全国生育保险筹资比例保持在0.68%左右的水平。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缴费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部分人员仅享受**疗待遇,生育津贴部分由原工资渠道解决。根据各地生育保险法规规定,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o.4%~o.5%。

  三是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固定的绝对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此办法主要在山西、河北等少部分地区实行,是生育保险开展的早期做法。

  三、关于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一部分专家提出,从理论上讲,只有工伤保险是个人可以不缴费的,因为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责任转变而来的社会保险项目,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只有工伤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的,建议删去本条中“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表述。立法机关认为,这样规定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和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也是一致的,实践中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四、关于是否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疗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随着全民参加基本**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疗保险的支出内容,这就相当于全民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是所有公民而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应当通过**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保障,而不适合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如果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则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而且,**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第三种观点认为,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生育小孩,尤其是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生育过的人群,在生育时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将来也没有机会再生育,对这部分人来讲,是在缴纳根本不受益的保险费,这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矛盾的。

  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其在制度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待遇项目上看,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每年用于生育津贴的费用约占基金总支出的2/3以上,基本**疗保险难以完全代替。从资金筹集上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存在个人缴费却不能享受待遇的问题,生育保险制度实质上是由所有用人单位缴费形成统筹基金,来负担所有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现阶段生育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很有必要。而且劳动法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也明确了生育保险是我国5项社会保险之一。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保留生育保险作为一章,同时删去了二审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支出渠道的规定。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险种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支出渠道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疗费用都由用人单位负担。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疗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女,造成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兑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使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践证明,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体现了全社会共担风险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均衡不同单位和行业之间的生育成本,充分发挥对妇女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疗费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议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疗费予以解决。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来促进妇女就业,同时****疗保险政策已将未就业妇女生育**疗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为了扩大受益面,本法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疗费用。本条中的“**规定”,主要政策有: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规定,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疗基金中支付。2003年,**办公厅以**[2003]3号文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意见》,明确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的**疗

  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解决。

  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200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规定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佚名
2024-06-01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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